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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庆罗雨茂等制售假劣摩托车案开庭审理 主要被告人获刑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9-12-08 字体:   
 

 

    2008年7月27,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接济南轻骑集团举报,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群胜村飞雪都市工业园区的重庆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有假冒生产、销售该集团旗下系列摩托车的行为。治安总队接报后迅速会同市技监局一同前往该地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中国轻骑集团旗下的木兰、飞龙、威豹等品牌助力摩托车及大量零部件,初步估计涉案金额在70万元左右。

    随后,治安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全面侦查,经侦查发现:自20075月初起,被告人罗雨茂、慕长林共同策划成立一家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公司,同年6月,该二人各出资30万元(共60万元),并口头承诺公司风险、利润各半为条件前提下,成立了重庆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同时,为减少公司交纳税务,公司注册还以罗雨茂父亲罗世和及罗雨茂同学陈菠下岗证、身份证登记成立伪股份公司,股份伪划分为罗世和占公司全部股份的80%,陈菠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0%,而公司实际由罗雨茂、慕长林、陈怡负责经营。

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罗雨茂、慕长林自20079月初起,在明知未取得济南轻骑集团摩托车生产委托书、授权书的情况下,开始非法组织人员生产市场上销量较好的轻骑集团系列摩托车。至被查获为止,该公司共生产、销售假冒轻骑集团旗下木兰等系列品牌助力摩托车达7000余台,涉案金额约1200万元(最后被法院认定的有7774410元)左右。

    为了使该公司非法生产的假冒轻骑集团摩托车有良好的销路,公司负责人慕长林以高薪聘请和承包销售的方式,请来有销售摩托车经验的被告人王瑜、余斌为派泓公司销售摩托车,并代表公司分别在20071119日和20071226日与被告人王瑜、余斌签订了《销售协议》和《承包协议》。协议承诺每销售派泓公司生产的轻骑集团系列摩托一辆,提成20-25元不等。被告人王瑜、余斌在明知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轻骑集团摩托车存在重大假冒问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仍然继续为派泓公司销售假冒轻骑集团摩托车约3000余台,分别销往沈阳、南宁、兰州、湖北、石家庄、成都等地,涉案金额达500万元(最后被法院认定的有5055000元)左右。该二人共非法从中获利6万余元。

    被告人陈怡自20078月到派泓公司上班后,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及公司其它事务工作。工作期间,在明知公司并未取得轻骑集团摩托车生产委托书、授权书而生产该集团摩托车情况下,为协助丈夫罗雨茂的工作,指使派泓公司工作人员陈菠、秦迎春二人在公司自己电脑上伪刻轻骑集团公章、制作轻骑集团摩托车的合格证、装箱单、生产计划单等,并伪造轻骑集团委托书2份,用以欺骗各地摩托车经销商。随后,在被告人慕长林介绍下,认识了制作轻骑集团系列摩托车假合格证的查自平,陈怡多次与该人联系并以50元每张订做了大量摩托车假合格证提供给了全国各地经销商,给轻绮集团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009727,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就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进行开庭宣判。判决如下:
1、被告人罗雨茂(重庆市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被告人慕长林(重庆市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0万元。
3、被告人陈怡(重庆市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50万元。
4、被告人王瑜(重庆市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5、被告人余斌(重庆市派泓机车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6、扣押在案的派泓公司假冒轻骑集团注册商标的摩托车289辆及配件1295个、纸箱550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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