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继续对涉枪涉爆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对《解释》进行修改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不降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能够悔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那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为犯罪工具的故意犯罪,必须坚持依法从严的精神,不能姑息。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我国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约为2500件,这些案件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案件;另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生产、生活用品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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