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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贩卖来历不明的自行车的处理问题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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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案件应加大审查力度,如证明贩卖的自行车是赃物的,可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有证据证明其通过非法途径收购自行车,可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进行处罚。如聚众非法贩卖自行车,造成该地区秩序混乱的,按照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项的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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