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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6-02-10 字体: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舆论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行警务公开,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安部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



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普遍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原则上,公安部和省、自治区公安厅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新闻发布活动;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每周举行一次。发布内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措施、办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在定期举行新闻发布活动的同时,对于即时发生的重要新闻,公安机关将随时予以发布。



为确保上述制度顺利实行,公安部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公安部新闻发布会的固定场所在亚洲大酒店二层多功能厅。




相关背景参考:



▲公安部自1990年开始开展新闻发言人工作,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2003年7月,公安部进一步规范了新闻发言人工作,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建立了由有关单位人员兼职组成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并健全了有关工作制度。公安部办公厅主任郝赤勇、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局局长孙永波被任命为公安部新闻发言人。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安部30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9月8日,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3年9月29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通报当前社会治安情况。



▲2003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首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



▲2003年12月17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公安部正式组建了专职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2003年12月22日至24日,公安部在北京举办全国公安机关首期新闻发言人培训班,来自各地公安机关的近130名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为期3天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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