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对公安交警工作的诉求,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福建省公安交警部门效能投诉中心24小时受理来电投诉工作制度》,成立了以崔宗建政委任组长,各业务处室领导为成员的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投诉中心,挂靠总队监察室,寇连会兼主任,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交警总队要求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高速公路支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投诉中心,并公开24小时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一是效能投诉受理范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警察以及工作人员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等12项行为的投诉。
二是明确效能投诉受理部门。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效能投诉职能部门为支队监审(察)室。各高速交警支队效能投诉的职能部门为支队政工科。
三是明确效能投诉受理程序。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应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应做好书面记录和相关转报工作。遇影响较大、急需解决的投诉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领导批示办理。不属受理范围的,应耐心说明解释,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
四是明确效能投诉受理期限。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急需解决的投诉件,应及时办理,并当日反馈办理情况。
五是明确效能投诉受理责任。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保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对效能投诉中心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不及时办理急办件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