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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交管局 时间:2008-12-08 字体:   
 

日前,公安部发布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置各种高速公路紧急情况的应急管理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要建立高速公路分级应急响应机制。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该《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对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三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由公安部负责指挥、协调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由发生地省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省级公安机关指挥、协调处置工作。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邻三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三级响应,由省级公安机关指挥、协调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由发生地地市级公安机关联合被影响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该规定对紧急情况下关闭高速公路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才能实施。一级响应时,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决定;二级以下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

该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应急处置完毕,应当迅速取消交通应急管理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应急管理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

此外,《规定》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交通应急管理的现场处置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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